盐城市申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盐城市申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阜民初字第0042号
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正钱,市民。
被告盐城市申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91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申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