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40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阳城养生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9元,减半收取2,284.5元,由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