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镇平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3812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镇平项目部。住所地:镇平县实验中学对面。
原告**与被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镇平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镇平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计1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小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声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