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大路街道办事处与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执他1243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大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天前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5646。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科尔国际商务大厦18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0441-6。
法定代表人:谢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春华,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本院以(2014)渝一中法仲执字第464号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顶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大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122号裁决。在执行过程中,大路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大路街道办事处称,执行(2014)***第122号仲裁裁决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其理由如下:1、由于案件争议施工项目没有完成国家验收程序,大路街道办事处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不成就;2、(2014)***第1121号仲裁裁决认定昆山公司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调整部分,整改后验收合格交付大路街道办事处使用。该裁决认为(2014)***第122号裁决中视为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该竣工验收不影响国家验收的效力。请求裁决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第122号裁决。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大路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仲裁委员会(2014)***第1121号裁决书、重庆市璧山区环境保护局和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关于大路街道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程验收情况的通知》、《关于说明<重庆市璧山县大路街道接龙社区、高拱村、龙泉村、三担村农村环境连篇整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专项资金支付有关情况的函》。
本院查明,2014年6月4日,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对昆顶公司与大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第122号裁决。认为,大路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既不组织验收、也不给予任何答复,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该工程应视为已经验收合格。遂裁决大路街道办事处向昆顶公司支付工程款150余万元。该裁决生效后,璧山区环保局、财政局于2014年9月29日对系争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了《关于大路街道2012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工程验收情况的通知》,认定该工程内容未按要求完成,且资料不完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大路街道办事处遂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2014)***第1121号裁决,由昆顶公司在“本案工程未按调整方案完成的内容”范围内,将工程整改合格后交付大路街道办事处使用,将龙泉村部分管网未安装和破损部分整改合格后交付大路街道办事处。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渝01民特772号民事裁定,撤销了重庆仲裁委(2014)***第1121号裁决。
本院认为,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依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经当事人申请组成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对争议事项作出(2014)***第122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并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大路街道办事处申请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第12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大路街道办事处不予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2014)***第122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贞
代理审判员曹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