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大路街道办事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璧法民保字第00381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大路街道办事处,住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天前街13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科尔国际商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谢嘉,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大路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2015年12月15日重庆仲裁委给我院来函要求依法处理,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应收款70万元予以冻结三年,在冻结期间停止支付,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