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芊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9328号之一
原告:无锡芊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3JHA9J。
法定代表人:丁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宜兴市氿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附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4416X。
法定代表人:熊俊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芊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燚公司)与被告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顶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被告昆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无效,即便有效,他公司已经向有管辖权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先,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为双方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两份及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设备安装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均为:“买卖合同在执行本合同执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应及时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合同法》有关规定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故双方均可作为原告在自身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昆顶公司作为原告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并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该案,而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在后,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昆顶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重庆昆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钰洁
书 记 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