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保65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港路南侧平房。
法定代表人:辛宪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洋,天津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塘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同月,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小站工业园六号路17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翟洪春,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天津市鑫正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3967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翔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