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6执6048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同月,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5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及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并提供完整竣工图两套及竣工资料一套,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期间,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
经查,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发包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星辰里住宅楼,该住宅楼于2014年初竣工并开始陆续出售并交付使用。
执行中,本院传唤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会称已将工程的施工资料交付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中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已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施工资料,但根据现有资料制作不出完整竣工图两套及竣工资料。本院约谈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该村委会表示依据现有的施工资料制作不出完整竣工图两套及竣工资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