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丘园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中革镇堡村民委员会申请大连丘园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211执2758号
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中革镇堡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丘园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中革镇堡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大连丘园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1079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123,6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全部款项,故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211民初10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