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民申9001号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利***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皖民终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分别申请再审称,本案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侵犯了两人的合法权益。两人分别依据(2017)皖1623民初3886号、3887号生效判决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置业C22幢、C31幢内被查封的全部房屋,并按法院通知支付了待执行房屋的财产评估费用39000元。该院于2023年4月6日下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财产评估结果通知书》,而后又突然通知因本案(2019)皖16民初248号一审判决、(2020)皖民终831号二审判决与两人申请的执行冲突需要停止执行。本案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水安公司在***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案涉工程(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C、D区)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案涉工程C22幢、C31幢的施工单位是江***建设有限公司而非水安公司,在一审判决的举证、质证均未涉及C22幢、C31幢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工程的承包人(水安公司)仅有权对其承建的工程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C22幢、C31幢建筑,水安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水安公司对安徽·金龙国际商贸港整个C、D区全部建筑的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也侵犯了两人的权益,导致利辛县法院中止了执行,甚至可能导致不能获取执行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分别因(2017)皖1623民初3886号、3887号两个民间借贷案件的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司的财产,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属不同法律事实、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不同民事案件的生效民事判决均具有法律强制力,均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主*****建设有限公司系C22幢、C31幢房屋的施工单位,并提供江***建设有限公司与***司就C22幢、C31幢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水安公司不应享有C22幢、C31幢房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复印件无法反映与原件是否一致,亦无合理的证据来源,作为证据其真实性无法认定,不足以推翻本案认定的水安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事实。***、***仅以执行冲突需停止执行侵犯两人权益为由,主张本案原审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