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28民初61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富顺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富顺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侗族,生于1978年12月16日,住贵州省天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元,减半收取计1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