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AXNL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泗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96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