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6024号之一
原告:砀山引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华迪时代广场1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WWR8N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砀山引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砀山引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给付货物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砀山引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引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砀山引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