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鄂2801执179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市明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4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恩施市明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8)鄂2801民初46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利川市时代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恩施市明凰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