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田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龙跃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盛乾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7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