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平钢模租赁部诉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平钢模租赁部诉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威高商初字第75号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平钢模租赁部,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运输公司院内。
经营者***。
被告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平钢模租赁部与被告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平钢模租赁部诉称,被告因业务需要承租原告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器材,截止2015年3月,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347049元,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347049元。
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喜平钢模租赁部租赁费3470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