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3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华腾新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韬,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华腾新陶建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作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