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57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90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挤压车间12立式喷涂2车间卧式氧化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41060075。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2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定作价款174276.54元及以该价款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价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逾期违约金),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6807.8元并应迳付予本院。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依法委托广西博白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情况。案经执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存款(冻结期限均至2023年5月9日止),因可用余额过少,暂不扣划;本案在审判阶段查封***所有的号牌为桂KY××**、桂KV28**的车辆(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止),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李间欢
执行员 邓胜才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岑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