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菏泽顺和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初79号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顺和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广州路中段(菏泽华飞齿轮箱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爱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萍,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美静,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顺和安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华栋
审 判 员  潘宜英
人民陪审员  孙克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