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38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90160。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左田民营开发区(挤压车间12立式喷涂2车间卧式氧化车间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41060075。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
被执行人:湖南交投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09号晶化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WY8W7X。
法定代表人:庞明慧。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交投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报酬119970元及相应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11.95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案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因金额较少,暂不处理,存款冻结期限于2022年10月29日届满;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郑 虹
执行员 吴玮祺
执行员 李有泓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万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