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3民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3号朗丽兹西山花园酒店8层8001、8002、8003。
上诉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9672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被上诉人原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29日注销。上诉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已向其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对此并无异议。针对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396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马兴芳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文婷
书 记 员 丁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