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76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45号五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90160。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0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