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台州市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孟利,台州市椒江区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涂。
法定代表人:徐吕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幼明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新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金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丁岙村文化路68弄1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从深,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俏俏,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灵聪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楚屏,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良瑞,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骆文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被告:应萍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浮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骆志成,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骆志成男,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第三人:骆弈行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吴幼明、台州市金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灵聪、原审被告骆文辉、应萍、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骆志成、骆弈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吴幼明、台州市金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15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陈文杰
审判员 张淑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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