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终2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楚屏,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良瑞,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文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涂。
法定代表人:徐吕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幼明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晓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新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浮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骆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金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丁岙村文化路68弄1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俏俏,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从深,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骆志成男,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审第三人:骆弈行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上诉人***、**富因与被上诉人骆文辉、台州市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吴幼明、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金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骆志成、骆弈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0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上诉人**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贤和
审判员  陈文杰
审判员  张淑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