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04民初993号
原告:***(33260319750926671X),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代理人:叶燕芝,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332603196611060318),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332603196612090324),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任永健(332603196612165015),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被告: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浮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骆志成。
被告:台州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42弄18号。
法定代表人:应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任永健、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台州绿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长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张莹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