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9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楚屏,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骆文辉,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涂。
法定代表人:徐吕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幼明,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浮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骆志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州市金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丁岙村文化路68弄1号。
法定代表人:张素良。
一审第三人:骆志成,男,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一审第三人:骆弈行,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富、骆文辉、台州路桥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吴幼明、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金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骆志成、骆弈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265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光洁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