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004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4733821439K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0013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台州市路桥市政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钞的存款人民币42178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缪哈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