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鸿诺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38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鸿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前进大街A1座252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薛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王春明,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审第三人:河北凯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长安路盛世长安小区西北角(综合楼1F-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薛伟忠,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上诉人河北鸿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4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北鸿诺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在收到法院催缴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鸿诺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巍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张志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韩晓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