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民终6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6月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生,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刚,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海生、张海刚、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3民初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跃安
审判员 王双振
审判员 张树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