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4685号
原告:***,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法,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磁县。
被告:张海刚,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赵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张海刚、邯郸市仁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周金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