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园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名兴路南段龙城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金坤,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本院在执行原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8)冀0408执6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张金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8)冀0408执6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在审查过程中,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晓玮
审判员  武伟燕
审判员  豆永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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