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03财保143号
申请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邯郸市永年县临名关镇兴路**段龙城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刘志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新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梅,系该公司经理。
邯郸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提供平安财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少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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