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4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永年县临名关镇名兴路南段龙城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开发区新园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世亨玻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7)冀04执监20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执35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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