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某某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21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方正尚都4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58号内蒙古农资经营服务信息大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内***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1民终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的为5024342.90元。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天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内***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信息,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于2023年1月17日到期。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4974元,其中案款102452元,执行费52522元。本院已经该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在呼和浩特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内***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蒙AT××**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蒙AA××**胜达牌汽车一辆、蒙A2××**别克牌汽车一辆、蒙A0××**丰田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从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因该四辆车均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内***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院对该不动产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为保证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先行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异议结果后,继续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5024342.9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02452元。 本院工作人员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线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内***力和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 岩 审判员 云海波 审判员 马 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