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375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1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供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566766685。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中煤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5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煤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