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3754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375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79591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供电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566766685。
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中煤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煤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中煤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55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煤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