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内01民终554号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0)内012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均因在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4月28日,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同日,被上诉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0)内0124民初5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96元,减半收取8598元,由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6元,减半收取8598元,由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窦 双 审判员 戴玉英 审判员 鄂晓红
法官助理 贾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