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内0102执59号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兴鸿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8)内010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0年1月9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经本院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4.进行实地调查,房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5.于2020年7月7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8)内0102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高永吉
书记员 杜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