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2执4135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黄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贾贵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10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款144185元及利息、诉讼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4、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屋已被查封,已依法轮候查封;5、本院对被执行人生活场所周边调查,再无其他财产线索;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作出的(2020)内0102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王金贵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