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21民初2194号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科技中心3楼319。
法定代表人:金小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供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昌,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娜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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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