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21民初2194号
原告:**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黄儿营西村。
法定代表人:宁西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科技中心3楼319。
法定代表人:金小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街74号(供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昌,该公司董事长、经理。
**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通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光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娜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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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