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2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容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下旺村。
被执行人:***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金**路中***广场。
被执行人:济南恒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大杨新区北区8号商业楼3号商铺307室。
被执行人: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901室。
被执行人: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出所对面路东。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容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逸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材有限公司、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6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容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逸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恒丰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材有限公司、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4300元,未执结标的2043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审查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