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2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金山铺桥北路西南首。 被执行人: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出所对面路东。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被执行人:济南信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城西进时代中心A座902室。 被执行人:青岛***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一路155号售楼处。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3号财富地带1号楼1101-1103室。 被执行人: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街道锦宏西路166号。 被执行人:青岛上流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87号。 被执行人:青岛三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283号。 被执行人: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735-3号。 被执行人:南京亿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北大街1009号风情雅苑商业03幢628室。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信莱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青岛上流汇物资有限公司、青岛三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亿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104民初9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恒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海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信莱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上流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青岛上流汇物资有限公司、青岛三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爱君洋商贸有限公司、南京亿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3820元,未执结标的1038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审查表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