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621民初1560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涡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村委会推荐。
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地址: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申请追加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提供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被告***、***认为本案所诉的钢筋款,因该钢筋是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涡阳县建设涡阳县义正书院高级中学二期建设使用,***、***只是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在阳县义正书院高级中学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本院追加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在破产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提供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3)苏0481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3)苏0481破25号决定书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17日进行破产重整,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11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