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81民初3168号
原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25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