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802民初275号
原告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701431292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光明小区北门西侧。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现住临河区光明东街金泰园小区A2栋1单元401号,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4年3月7日,现住临河区健康北路20栋5号,公司身份号码×××,该公司副经理。(一般代理)
被告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系??任。
办公所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西区住建委大楼。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37元,原告已预交104437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2218元,由原告内蒙古普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219元。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