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2021号
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贵。
委托代理人艾胜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明。
委托代理人江桦华。
委托代理人王中石。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楚楚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雅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