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606号
申请人: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金地工业区**503。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凡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邓承平。
委托代理人:殷铁军,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海浪,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观光路**汇宝工业区****西部/div>
法定代表人:龚明。
申请人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以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溢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鑫溢源公司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破产申请书等相关资料,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龚明、罗文杰、吴桂生、曾锦群、钟嘉勇、张焱雄、吴萌、被申请人鑫溢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1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申请人鑫溢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深圳市诚勤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汇宝光学科技有限公司、龚明、罗文杰、吴桂生、曾锦群、钟嘉勇对鑫溢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实际清偿的金额向鑫溢源公司追偿;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对张焱名下位于深圳市土洋海滨山庄的住宅共二层半房产,对吴萌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鑫溢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获得部分清偿。2019年2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为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人鑫溢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申请人成立于1993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为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且经强制执行无法得以清偿,被申请人鑫溢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凡牛致信投资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白田甜
审判员  谢继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