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法公执字第482号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劲立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鑫溢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公明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何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