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与昆山市兴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1118号龙之梦大厦1109-1105室。
负责人:孙加锋,主任。
被执行人:昆山市兴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大市东苏克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旭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顾旭明,执行董事。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与昆山市兴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52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苏仲裁字第524号裁决书由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正芳
代理审判员  彭 秦
代理审判员  孙伟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