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

苏州波特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东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8652号之一
原告:苏州波特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戴明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云、任飞,江苏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城北北门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旭明。
被告:苏州东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iv>
法定代表人:朱振冲。
原告苏州波特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苏州东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波特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波特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波特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683元,由原告苏州波特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明燕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