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

昆山巨之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9176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巨之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IMQL876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水夯路****房。
法定代表人:陈黎进。
被执行人: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08276961R,住所,住所地玉山镇城北北门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旭明。
申请执行人昆山巨之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179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天一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